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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制度
2021年7月29日

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制度
 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为规范我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,提升单位社会形象,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,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与义务,根据《环保法》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《固废法》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,制定本环境信息公开制度。
  第一条 单位环安部门牵头并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,环保管理员具体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。
  第二条 单位环境信息应公开的具体内容:
(一)基础信息,单位名称、组织机构代码、法定代表人、生产地址、联系方式,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、产品及规模;
(二)排污信息,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、排放方式、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、排放浓度和总量、超标情况,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、核定的排放总量;
(三)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;
(四)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;
(五)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;
(六)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,主要包含:危险废物产生、转移处置情况、行政命令、行政处罚、环境监测等内容。
  第三条 单位环境信息不予公开的内容:
(一)涉及国家秘密、内部资料;
(二)个人隐私;
(三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上级规定、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。
  第四条 环境信息公开方式:通过《单位网站》公开以上环境信息,同时在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、信息公开栏、信息亭、电子屏幕、电子触摸屏等场所同步公开环境信息。
  第五条 环保管理员需每月检查变更或更新的环境信息,次月初完成已经变更或更新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,不得延期公示或不公示。
  第六条 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如有源文件(内容过多或文件过大)在公开网站不能下载的情形,享有知情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我单位索取,环保管理员作好记录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。
  第七条 环保管理员确保公示的环境信息内容(真实、完整、有效)、时限、方式符合规定,不得弄虚作假。
  第八条 已经通过网站与单位资料索取点、信息公开栏、信息亭、电子屏幕、电子触摸屏等场所公开的环境信息最终解释权为我单位环安部门。
 
 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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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基丙烯酸甲酯(MMA)

甲基丙烯酸正丁酯(BMA)

硫酸铵(SA)

聚甲基丙烯酸甲酯(PMMA)

聚甲基丙烯酸甲酯-苯乙烯共聚物(MS)

聚苯乙烯(PS)

丙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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